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備案的銷售情況應當包括銷售單位、地址,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數量等,并提交留存的購買方的證明材料。廣西智能危險化學品管理平臺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第二十九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儲存室、儲存柜除外)治安防范狀況應當納入單位安全評價的內容。經安全評價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條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區工作實際,定期組織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監督檢查;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組織監督抽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執法身份,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山西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軟件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及任何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三條銷售、購買、轉讓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本企業銀行賬戶或者電子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
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經營單位”,是指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經銷單位和經銷自產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單位。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運輸”,是指通過公路、鐵路、水上和航空等各種運輸途徑,使用車、船、航空器等各種運輸工具,以及人力、畜力攜帶、搬運等各種運輸方式使易制毒化學品貨物發生空間位置的移動。第四十二條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和備案證明、運輸許可證和備案證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印章由公安部統一規定式樣并監制。 危險化學品申購和危險化學品過程管理的工作舉措,對提高高校實驗室管理水平,實現危險化學品管理規范化。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安全***、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治安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第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并實現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公安機關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追蹤標識管理,監控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流量。經營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留存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以及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的復印件。貴州危險化學品管控系統
公安機關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核對和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廣西智能危險化學品管理平臺
第三十條違反規定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對購買方處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第三十一條違反規定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西智能危險化學品管理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