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工作機構是按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承辦稅務代理業務的機構。稅務師必須加入稅務代理機構,才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第五條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稅務代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七條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對稅務代理人進行監督、指導。第二章稅務師的資格認定第八條國家對稅務師實行資格考試和認定制度。資格考試辦法,另行制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一)具有經濟類、法學類大專以學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二)具有經濟類、法學類中等專業學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三)連續從事稅收業務十年以上的;(四)國家稅務總局認定具有同等學識能力和資格的。具有經濟類、法學類中等以上專業學歷以及連續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第十條取得執業會計師、審計師、律師資格者以及連續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不參加全國統一的稅務師資格考試。產生一定的委托方以及受托方之間所存在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關系。韶關稅務代理業務
稅務代理人可以接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展開全盤代理、單向代理、臨時代理或者長年代理。稅務代理關聯一經確定,稅務代理人就可以在代理范圍內從事代理工作。稅務代理人可以接納委托,展開代理的事項有:⑴辦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辦書面登記的法規手續,稅務登記是納稅人應該履行的責任。《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置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處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到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地或者交稅責任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稅務登記。如果時有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并、聯營、遷移、停業、歇業、破產以及其他需變動稅務登記的狀況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6條規定納稅人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注銷登記之前,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變更或者吊銷稅務登記”。⑵辦發票領購手續。因為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發票的印制和領購都由稅務機關負責,而且《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貨品、提供或者接納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云浮24小時稅務代理電話注冊稅務師還可以協調稅收征納雙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見進行調解。
涉稅簽證業務范圍包括: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簽證2.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算和財產損失的簽證3.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的其他涉稅簽證業務執業風險一、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方面產生執業風險的因素(一)企業委托代理的意向;(二)企業納稅意識的強弱;(三)企業財務核算的基礎。二、從稅務代理執業人員方面產生的風險因素(一)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二)稅務代理機構執業質量控制程度。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發文時間:1994年9月16日文號:國稅[1994]2011號章總則條為了規范稅務代理行為,發揮稅務代理人在稅收活動中的作用,保證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第三條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第四條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稱為稅務師。
有關責任人簽字、蓋章。第三十三條對外出具的代理報告,由承辦的具有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執業人員簽字,經有關人員復核無誤后,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公章,交委托人簽收。委托人對代理事項不要求出具代理報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報告,但作應保存完整的代理業務工作底稿。第三十四條稅務代理工作報告必須資料真實可靠,分析合理有據,責任明確。第六章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第三十五條稅務代理委托協議約定的代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一)稅務代理執業人未按代理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二)稅務師事務所被注銷資格;(三)稅務師事務所破產、解體或被解散。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一)委托人死亡或解體、破產;(二)委托人自行實施或授意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勸告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三)委托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的。第三十八條委托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終止代理行為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以及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的話。
委托人能、真實地提供稅務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有關的數據、財務賬冊及文件資料。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代理事項,稅務師事務所有權拒絕接受委托;如對稅務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和水平不能達到滿意的程度,納稅人可以不予委托。雙方在委托代理事項上達成一致意見后,應當簽訂稅務代理委托協議。稅務代理委托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時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護。稅務代理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委托人及稅務中所名稱和住址;委托代理項目的范圍;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代理的期限;雙方的義務及責任;委托代理費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爭議解決方式;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稅務代理業務的實施作為受托方,稅務師事務所對于代理業務的實施應當包括委派具有勝任能力的人員、編制稅務代理工作計劃、審核委托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及有關事項、編制稅務代理工作底稿、制作稅務代理工作報告和涉稅文書等內容。稅務師事務所對各項內容的實施有著嚴格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具體工作內容請見《稅務代理業務規程》。即經過國家稅務總局確認批準的稅務師事務所(中心),且在工商機關領取了營業執照的法人組織。寶安區企業稅務代理包括哪些
稅務代理有利于依法治稅。韶關稅務代理業務
尤其涉及到不同經營業務活動時,如何更好的規劃企業收入的涉稅問題、如何判定代扣代繳稅金問題,都已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發展中需要研究的重點課題。如:涉及到的增值稅(VAT)、營業稅(BT)、所得稅(CIT)、個人所得稅(IIT)、處稅收、外匯稅收等等,怎樣合理安排?企業稅收負擔如何有效降低等問題,對企業日常運營尤為重要。稅務咨詢規則編輯稅務咨詢的業務流程規則是咨詢人員自接洽稅務咨詢業務開始到稅務咨詢方案執行完畢為止,執行咨詢協議、履行咨詢職務、開展咨詢活動所應堅持的程序、步驟和按咨詢活動規律辦事的要求。流程規則主要有:簽署協議除了口頭簡答并免收費用者外,均應與委托方簽署稅務咨詢協議。這是明確雙方各自職責的要求。委派專人受托方承接稅務咨詢后,無論是否收費,均應委派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相關人員為委托方提供咨詢服務。制定計劃執行所有簽署協議的稅務咨詢項目必須制定稅務咨詢工作計劃,做出周全的工作安排。調查研究稅務咨詢人員執行所有稅務咨詢任務都必須客觀地調查了解與咨詢事項相關的事實依據,對需要進行論證的事項進行認真研究,并對收集的各種事實依據作分析、推敲,在綜合分析、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做出咨詢結論。韶關稅務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