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稅務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所屬稅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等。稅務師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全國統一制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負責發放。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有稅務師執業資格,稅務機關不予注冊登記:(一)不具有完全懂事行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者;(三)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三年者;(四)被取消注冊會計師、律師、審計師資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滿三年者;(五)在職的國家公務員;(六)依照本辦法規定被取消稅務師資格者;(七)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具備稅務代理資格的。第十四條稅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注銷其稅務師登記,并收回稅務師執業證書:(一)在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稅務師執業證書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從事稅務代理工作一年以上的;(三)依照本辦法規定被取消稅務師資格的;(四)已死亡的;(五)已不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六)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適合從事稅務代理工作的。第十五條國家對稅務師執業證書實行定期驗證制度,一般一年一次。第十六條稅務師辦理了注冊登記或注銷登記后。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范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的。廣東日常稅務代理平臺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遵守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準則、規則、指引)和相關行業規范;(七)參加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五條本團體的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廣東日常稅務代理平臺稅務代理的選擇一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
第三章稅務代理機構第十七條稅務代理機構為稅務師事務所和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的其他機構。一個稅務師只能加入一個稅務代理機構。第十八條稅務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稅務師合伙設立,也可成立負有限責任的法人。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應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以上經稅務機關審定注冊的稅務師。第十九條設立稅務事務所,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查批準。第二十條申請設立稅務師事務所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下列有關資料:(一)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場所;(二)稅務師事務所的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三)稅務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情況、稅務師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四)稅務師事務所章程、合同、協議書;(五)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嚴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第二十二條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咨詢機構需要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的。
稅務代理是稅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涉稅事宜。可以辦理稅務代理業務的是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它是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成立,具有涉稅服務與涉稅鑒證雙重職能的社會中介機構。稅務師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是經國家統一考試確認的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了解經濟法律法規,掌握財務會計知識,熟悉稅收政策的特長,幫助納稅人提高辦稅質量,降低稅收成本。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包括:1.代辦稅務登記、變更、注銷手續;2.代辦除增值稅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為小企業稅發票(經過審批的事務所);3.代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或代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報告;4.代辦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5.制作涉稅文書;6.代納稅人進行納稅審核;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8.代理申請行政復議;9.開展稅務咨詢和受受聘擔任稅務顧問;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稅務代理根據代理權限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
建帳建制,辦理帳務;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稅務代理人進行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第二十七條稅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第五章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和終止第二十八條稅務師承辦代理業務,由其所在的稅務代理機構統一受理,并與被代理人簽定委托代理協議書。委托代理協議書應當載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應明確的內容,并由稅務師及其所在的稅務代理機構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第二十九條稅務代理人應按委托協議書約定的代理內容和代理權限、期限進行稅務代理。超出協議書約定范圍的業務需代理時,必須先修訂協議書。第三十條稅務代理期限屆滿,委托協議書屆時失效,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一)稅務師已死亡;(二)稅務代理人被注冊其資格;(三)稅務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協議書的規定辦理代理業務;(四)稅務代理機構已破產、解體或被解散。此階段的工作主要是整理代理業務工作底稿,編制有關表格,并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潮州24小時稅務代理招聘
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除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廣東日常稅務代理平臺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體;(二)被代理人授意稅務代理人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三)被代理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造成代理錯誤或被代理人自己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第三十三條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按規定單方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公布終止決定。第六章稅務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四條稅務代理人有權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稅務事宜。第三十五條稅務代理人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十六條稅務代理人有權根據代理業務需要,查閱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第三十七條稅務代理人可向當地稅務機關訂購或查詢稅務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資料。第三十八條稅務代理人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九條稅務代理人在辦理代理業務時。廣東日常稅務代理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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