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消費稅的應稅貨物,屬從價定率計征的按增值稅的計稅價格為依據;屬于從量定額計征的按出口數量為依據,予以免征消費稅。另外,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外銷收入屬于免稅收入,不計算退稅額。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福田區一般貿易出口退稅收費
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深圳代理委托出口退稅業務借稅收杠桿調節國內資源性產品的供求。
2005年8月相關部門發布《相關部門關于完善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堅持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機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一、調整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相關部門批準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二、規范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三、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統一退庫,相應取消對地方的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產品結構優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定如下:一、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二、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2009年2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2009年4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一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確如下: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制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改變和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不改變有關部門對企業的出口退稅政策。福田區一般貿易出口退稅收費
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福田區一般貿易出口退稅收費
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四是推進外貿體制改變,調整出口產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產品結構優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五是累計欠退稅由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財政從2004年起采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福田區一般貿易出口退稅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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