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該商標作為**商標受保護的記錄。鹽田區專業商標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規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鹽田區專業商標注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已連續使用至商標局**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的商標,與他人在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受理之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商標局制定并公布。
注冊商標**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權移轉手續。注冊商標**權移轉的,注冊商標**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交。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鹽田區專業商標注冊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商業活動。鹽田區專業商標注冊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鹽田區專業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