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九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合理使用】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第二百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賠償】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合同糾紛的解決需要考慮市場和行業的規則和標準。臨潁服務合同糾紛案例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百四十八條【以**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的,受**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焦作什么合同糾紛糾紛合同糾紛的解決需要考慮雙方的利益和長遠發展。
第二節意思表示***百三十七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百三十九條【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第十章期間計算第二百條【期間計算單位】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第二百零一條【期間起算】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在合同糾紛中,雙方應當保持冷靜和理性,避免情緒化的決策。
***百一十二條【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利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百一十四條【物權的定義及類型】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百一十五條【物權客體】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百一十七條【征收、征用】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百一十九條【合同的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百二十條【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合同糾紛通常涉及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和履行的爭議。應該合同糾紛糾紛
合同糾紛的解決可能需要雙方的妥協和讓步。臨潁服務合同糾紛案例
第二百一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從事的行為】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第二百一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臨潁服務合同糾紛案例